国 家 电 力 监 管 委 员 会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电监会6号令)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管理,维护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市场秩序,规范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行为,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颁发、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负责辖区内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受理、审查、颁发和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第五条 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单位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
总 则 说 明
1、 本办法所称承装、承修、承试市场是指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为对象的商品交易活动。
2、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从发电厂的升压站出线构架的绝缘子串起至受电装置能量转换装置为止的输电、供电、受电设施及在建电力设备,包括电力设施器材、电力设备及与电能传输使用过程有关的辅助设备和配套设施。
3、 本办法所称承装是指对电力设施的安装,包括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直流电源、远动通讯设备、计算机程序、接地系统配套设备及附件等的安装。在安装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解体、调试、油化、液化、汽化、液压、应力试验、预试、保护整组试验、校验等仍属安装范围。单项计算机程序安装不属此范围。
4、 本办法所称承修是指对电力设施的维修,包括对一次设备、二次设备、直流电源、远动通讯设备、接地系统配套设备及附件等的修理和更换,以及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解体、调试、油化、液化、汽化、液压、应力试验、预试、保护整组试验、校验、拆装、运输等。返厂后的修理不属于维修范围。
5、 本办法所称承试是指对电力设施的试验,包括油化、液化、汽化、液压、应力试验、预试、保护整组试验,以及试验中发生的拆装和进入试验场(室)的试验。承试不包括调试。
6、 企业在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后,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业务;没有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分 类 与 分 级
1、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业务。
取得承修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业务。
取得承试类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业务。
2、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二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2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四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取得五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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